连环罚字﹝2019﹞12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连州市西江镇庆丰石米厂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蔗糖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41882L074993539
法定代表人:廖镜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西江镇庆丰石米厂检查,发现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七台破碎机、五台碎石机、一台雷蒙粉机、三台水磨机以及一台洗矿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厂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七台破碎机、五台碎石机、一台雷蒙粉机、三台水磨机以及一台洗矿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4月17日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七台破碎机、五台碎石机、一台雷蒙粉机、三台水磨机以及一台洗矿机。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7日拍摄的照片,反映你厂新增七台破碎机、五台碎石机、一台雷蒙粉机、三台水磨机以及一台洗矿机。
证据四:2019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负责人廖文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承认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七台破碎机、五台碎石机、一台雷蒙粉机、三台水磨机以及一台洗矿机。
证据五: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该厂新增七台破碎机、五台碎石机、一台雷蒙粉机、三台水磨机以及一台洗矿机评估总价值。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18号)。
证据七:你厂出具的证明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廖文平复印件一份等证明材料。
2019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2号),你厂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你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壹佰零叁万叁仟叁佰柒拾肆元的百分之一即壹万零叁佰叁拾叁元柒角肆分的罚款。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5月21日